熟悉信用卡的人都知道,一旦持卡客户发生透支后还款不及时、超过发卡银行规定的时间或违反了有关约定,经发卡银行催收提醒后仍然拒绝偿还,就会被认定是违约行为、被纳入发卡银行违约客户行列进行管理,也就是被俗称为登记了信用卡的“黑名单”。
“黑名单”(止付名单),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银行发卡的初级阶段,因当时还未能普遍安装POS,大部分消费交易是通过手工压单完成的,也就是客户发生消费交易是脱机操作、不能实时访问发卡银行的业务系统,需要将交易凭证传递到发卡银行进行账务处理以及清算。为防止失信客户继续透支用卡、个别客户恶意透支以及已经被挂失了的卡片被他人冒用等风险,发卡银行将这些临时被限制使用的卡号编印成册子定期发给特约商户;持卡人每发生消费交易,特约商户先要查阅这个册子,卡号未被册子中收录的客户才被允许使用、已在册子中登记了卡号的卡片就要被“没收”、即时联系发卡银行或者事后交还给发卡银行处理等。久而久之,商户就约定俗成的将其称为信用卡的“黑名单”了。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深入研究和组织推动下,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自1999年正式启动,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各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客户、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自 2004年12月起陆续为在境内的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一定范围内的征信服务,标志着我国征信体系向社会开放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其中,“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涵盖了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个人消费信贷、住房信贷等业务的个人客户有关信息,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个人消费信贷、住房信贷等业务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业务前先进行征信,客户无违约记录方可获得准入资格,使得增量业务产生风险的几率大大降低。
根据初步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收录的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主要通过间接获取信息方式,也就是商业银行将已有(存量)客户的相关记录提供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再将汇集后的信息提供给征信者使用。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居民)的身份证件号码、居住状况、住宅地址(详细到门牌号)、邮政编码、就业情况等。其他方面的信息则是已经违约的负面信息,因此,征信者访问征信数据库后获得了违约客户的违约信息就很可能会拒绝该客户新业务的申请,这就导致了人们将被收录的客户信息误解为曾经的“黑名单”(止付名单),实际上,目前所谓的“黑名单”仅是违约客户的违约信息记录,其他被限制使用的客户不再在此名单中记录,与过去的止付名单内容有本质的区别。
各商业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统一划定了违约的基本尺度,但各商业对不同的业务也有各自的弹性把握,甚至制定了一些供“内参”的豁免条件。因此,不同的银行对不同的业务的违约界定也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在实际生活中客户会有不同的感受。
日常生活中客户会发现:相同的业务会有不同的费用支出(客户的成本)结果,比如,同样持有信用卡,同样的透支取现(预借现金)金额,为什么A家收费而B家未收——因为A家规定对透支取现既收取利息又收取手续费,而B家规定仅收取透支利息、不收取手续费;或者透支消费后A家收取利息100余元而B家仅收取几元钱——因为A家规定了对未能全额偿还欠款的账户要全额逐笔计息,而B家对已偿还的透支款不再收取透支利息、仅对未清偿部分收取利息等。因此,即便是相同的业务也会有不同的费用支出,客户如果不了解自己的发卡银行对业务的相关规定,就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支出甚至违约记录。
对违约行为收取“滞纳金”(称“违约金”可能更益于公众接受)的费率和方式以及豁免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客户在申请办理此项业务之前一定要详细地解读为自己办理业务的银行对该项业务的具体规定,避免被收取不菲的费用甚至产生违约记录,影响到后续的工作或者生活。
那么,如何避免产生“违约记录”、当个“卡通”高手呢?
一、合理规划适度消费。信用卡可能会使一些人产生非理性消费的冲动,因为刷卡时不受当时有否持有现金的限制,刷卡后会也使人产生预期收入满足了即期购物欲望的满足感,待意识到曾经的消费已经严重超出了收入的时候一定是收到账单的时候。因此,在使用信用卡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资金实力,控制住自己过度的消费欲望,保持理性消费。
二、按时全额还款。所有的信用卡都被设定了“到期还款日”,持卡客户一定要在发卡银行规定的这个日期前争取全额归还欠款,特别是使用跨行还款渠道的客户更要注意,因各行清算渠道的不同,有可能无法即时入账,必须将资金在途的时间因素扣除,否则,一旦超过银行规定的还款时间,大部分银行要计收透支利息,而且是按透支发生的时间逐笔、全额收取的。
三、与发卡银行签约办理账户关联自动还款。设置信用卡关联还款账户可避免因忘记还款而导致产生各种利息费用等情况。而且,一定要保证设置的关联存款账户中有足够的存款余额,避免一旦存款不够本期还款额的支付,仍会产生透支利息。
四、资金再紧张也要偿还最低还款额。如果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而无法全额归还透支款,那么至少要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银行认为客户在使用循环信用、是一种守信行为),这样可以避免被登记违约记录,也不会产生滞纳金(支付的贷款成本仅剩下透支利息一项),更不会被登记到“违约”人员的行列中。
五、偶尔忘记还款或者小额的欠款不会被认为是违约。即便客户未能完全遵守使用信用卡的“游戏规则”,仅是偶尔的忘记还款或者小额的欠款是不会影响客户的信用的,去征信的银行也不会就此完全认定客户是违约,会全面综合的考察客户的信用情况以及相关记录,排除非主观上的恶意后仍然可以办理新的信用卡(包括其他有关的信贷)业务。
如果客户接到发卡银行反复提醒还款的电话通知或者催收函件后仍不还款且超过某个规定时限的情况下才会被征信方认为是违约行为。因此,偶尔的忘记还款或者小额的欠款是不会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到。
在这里给您提醒的是:对违约行为的界定是各商业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系统内设定的,计算机系统会定期自动筛选客户的账号、卡号等信息,并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如果非主观恶意透支的客户已经作为违约客户登记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就需要客户本人向所开户的商业银行申请取消,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全部清偿所欠商业银行的各种贷款本息,并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违约记录;如果等待商业银行做自动的更新大约需要24个月的时间。但因沟通不畅以及其它原因而产生违约记录的清除原则除外。
现在,您应该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避免被登记进“违约客户”名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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