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深度理解是信用在这个产业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是在发卡银行和客户都能够守信的前提下的经营,否则,就会发生坏账、甚至形成资金损失的可能。而通过哪些渠道判断、如何判断一个潜在客户是否守信,是令商业银行无法逾越的鸿沟,也一直是困扰信用卡产业发展的难题。
好在,国家确立了“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和使用的发展目标,并于2004年12月起投入运行,为帮助各发卡银行稳健经营信用卡业务铺就了坦途。但,在“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些不尽如人意、急切需要的完善的地方。
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自1999年正式启动,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各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客户、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自 2004年12月起陆续为在境内的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征信服务,迈出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步伐。截至目前,“征信中心”已收集了全国约6亿个人客户、超过1200万个单位客户的基本信息,每天提供查询服务数十万次。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及投入运行,为商业银行更好地“了解客户”、“了解客户的业务”提供真实、可靠的途径,为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个人消费信贷、住房信贷等以自然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个人金融业务领域提供了安全保障。
但根据笔者日前对“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储内容的粗浅了解,随着商业银行以征信为基础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业务流程的逐步建立,征信内容涵盖的行业信息偏少、正向信息采集不足等问题日渐突出,故笔者就此发表一些尚不成熟的看法,以期与业内同仁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不足
(一)信息采集渠道来源于各商业银行现有信息,而非第一来源的真实、完整信息
例如,根据北京地区某人的“信用报告”显示,该被征信者的居住地址栏共有五条信息,全部为同一个地址和相同的邮编,只是第三和第五栏中的门牌号的阿拉伯数字录入不一致,说明各商业银行录入方式存在差异;在此被征信者的“居住状况”栏,三个显示“未知”、一个显示“自置”、一个显示“亲属楼宇”,说明客户向商业银行提供信息具有随意性,而商业银行未经核实就直接登记备查并提供给“征信中心”,“征信中心”未经查证就直接采用了。
如果“征信中心”对客户信息经查证并确认后再存储,商业银行或其他用户采集使用的风险成本就会大大降低。
(二)征信项目未能涵盖与个人信用正相关的主要内容
在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个人身份中的学历、学位等与受教育程度有关的信息未设定为“必须采集”项。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前期受教育付出的成本越高,接受的正规教育程度越深,人的自律能力也就越强。受教育程度与遵纪守法之间有正向的因果关系。因此了解客户受教育程度的正向信息对于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户籍所在地相关信息、婚姻及配偶信息未设定为“必须采集”项。
根据目前我国人口和户籍管理制度,自然人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在其户籍所在地。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深入发展,特别是一些经济特区形成后,经济发达地区吸引了大量人才和大批劳动力久居或暂住,使得不同行业间跨地区流动人口急剧增加。例如,截至目前,北京地区在册的流动人口已近520万。随着工作和生活的变动,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和情况、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与初始户籍管理有关的内容发生了极大变化,但未能及时更新;而流动人口所在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无法对庞大的流动人群进行深入的管理,且雇主不易查证到雇员在户籍所在地除证件编号以外的信息、婚姻及其配偶的相关信息,造成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信用卡时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基础信息无法采集和验证,或验证时成本过高,而这几个重要内容是确认申请人信用状况、工作稳定程度、收入及偿还能力的基本信息,而未将这些内容设定为“必须采集”项,制约了发卡业务的开展。
(四)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采集住宅权属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住宅私有化程度已居世界前列。例如,国家统计局对山东省城镇居民住宅情况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该省城镇居民住宅私有化程度已达91.88%。1根据我国国情,一般情况下住宅私有化后的市值是公民拥有个人资产占比中最大的或主要构成,也是其家庭或个人在住宅权属所在地的主要投资。如果申请人购买了住房则表明其在住宅权属所在地的工作、居住等情况相对稳定,另根据对存量客户的分析,客户稳定性越强,其信用程度也相应提高,银行潜在的风险系数就越低,这之间是正相关关系。因此,“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将“房屋土地管理局”对私人购买住房的相关管理内容纳入征信范围,为发卡银行给申请人信用评分提供充分的依据。
(五)未采集客户金融货币资产情况信息。客户在银行的货币资产是客户经济实力的重要体现,实证研究表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等货币资产的多少与今后是否会出现逾期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但目前征信系统只反映了客户的信用卡、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汽车贷款等贷款类信息,未能反映客户在各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外币持有、股票或基金资产等与财产实力有关情况的信息。
(六)个人纳税情况未能采集
个人工资性收入等财务状况是发卡银行为申请人核定信用额度的主要依据。发卡银行为申请人核定信用额度时主要参考其固定性收入来源,并作为信用卡申请表的必填项目。目前我国就业人口的职业分类越来越细化,行业划分也越来越具体,企业所有制形式呈多样性发展。除国有体制员工要依法纳税外,股份制、合资、私企以及小型的企业均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正常纳税,其员工也要根据收入水平承担一定比例的税负,理论上,每个人的完税证明即是最有效的收入证明。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未能与地税部门联网、收集到这一信息。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填写前一年度的纳税税额,发卡机构通过“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查证其完税情况,还可参照行业与当地工资标准进而推定其收入总体情况,也同时从侧面反映其信用程度,可帮助发卡机构科学的评价申请人财务状况、并作为核定信用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七)公安交管信息未能采集
据北京某媒体的披露,目前仅北京地区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群已达到400多万,机动车保有量为300万辆,安全驾驶是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重视交通安全的天职;据北京同一媒体2007年7月的一次报道,仅北京地区当年交通事故就发生50万起,而交通违章有可能因驾驶员技术不过硬、不懂交通法规、甚至客观原因造成,但主要还是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高,甚至明知故犯,造成许多“马路杀手”;更有一些不法之徒将“碰瓷”作为生财之道,屡屡人为的制造交通事故,勒索驾驶员、以获得赔偿。上述所有情况均会在公安交管部门留有记录,如果“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这类信息,发卡机构就可以依据此类信息评价申请人在多领域的守法程度、并作为是否发卡的参考依据。
(八)商业保险投保及理赔情况未能采集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以及被保险人的商业保险理赔情况应纳入个人信用档案,以防止其在投保、理赔方面的欺诈行为。如果“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申请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并获得过某家保险公司较高额度的理赔,发卡机构在信用卡审批时就会持审慎态度。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未能与各保险公司联网、收录到这些信息,不利于发卡机构多方位的考查申请人资产分布以及信用状况。
(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安装及交费情况未采集
据北京某媒体披露,截至2007年9月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已达5.15亿,居世界第一。而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后付费的用户在电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时均要使用实名,固定电话装机地址也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因此,采集其话费交纳情况可从另一个侧面反映用户的信用状况,用户按期交纳话费,一是说明其居住情况稳定,二是证明其履约力强、守信程度高。
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目前征信信息的不完整性未能实现建立征信制度的初衷,无法为使用“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证的部门或机构提供深层次、有价值的信息,也就无法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二、有关建议
根据对一些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个人消费信贷、住房信贷等以自然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个人金融业务人士的访谈得知,商业银行均希望“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信息涵盖面能进一步提高,充实征信范围和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或其他用户只需通过查证一次就基本满足风险控制要求,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查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完善的金融服务,同时减少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一)坚持从第一来源真实采集信息
“征信局”和“征信中心”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的直接获取渠道,防止间接获得的信息失真而导致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产生风险。
(二)充实信息内容、改变获取信息方式、核实存量信息,并建立部分查证内容的有偿服务机制
增加与个人信用正相关的征信内容。将受教育程度、户籍地址、婚姻及配偶信息有关的信息、住宅权属情况、可支配和享有的个人金融资产情况、个人纳税情况、公安交管信息、商业保险投保及理赔情况、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交纳情况等与个人信用成正相关的信息设定为“必须采集”项,为用户筛选潜在客户时进行信用评估并对其做出客观、公允的评价提供可靠的依据。
1.将间接获取信息方式改为直接征信方式。“征信中心”应直接与高教部联网,以学期为时间单位采集和更新信息,将毕业生学历资格等情况收录进“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便于征信者了解到最新消息;直接与各省市、区(县)等行政区域的“房屋土地管理局”联网,以季度为时间单位采集和更新信息,采集被征信人家庭或个人在住宅权属所在地的主要投资、贷款、还贷以及是否有违约等信用信息,从而帮助征信银行(用户)判断申请人偿还能力;采集客户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金融货币资产情况信息,将客户在各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外币持有、股票或基金资产等情况收录进“征信中心”,供征信用户参考被征信者的货币资产分布量,作为是否发卡以及核定信用额度的依据;直接与各省(地)市的地税部门联网,以年为时间单位采集和更新信息,将个人纳税情况进行采集,征信部门通过申请人纳税金额推定其收入概况,避免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收入等项目不完整、不准确,无法判断申请人的偿还能力;直接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以月为时间单位采集和更新信息,征信部门通过征信获得申请人在公共交通方面是否遵纪守法,掌握其在行使公共社会责任方面的诚信程度和基本情况,判断其将来的履约能力和程度;直接与各保险公司联网,采集个人在商业保险领域的商业保险投保、理赔情况及诚信程度等信息,如果申请人在短期内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大额的投保,或者曾获得过高额的理赔,征信银行在与其签订业务合同时就会坚持审慎性原则;直接与电信部门联网,采集被征信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交纳情况,如果是正向信息,可以间接反映被征信人信誉程度和偿还能力。
随着“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不断充实与完善,信息内容和信息量还可逐步延伸扩大到更多的范围,应用到更多、更广的领域,在人民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发挥作用,取之于民、服务于民。
2.对“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重新验证。目前,“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储的信息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及与个人信用服务有关的部门向“征信中心”提供的,因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部门在初始阶段对客户信息的审查方式、审查手段以及审查深度等把握不一,不能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度和完整性。建议“征信中心”通过直接征信方式验证存量信息的真实性后更新数据库;对增量信息则通过直接与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查证后再提供给征信者使用。
3.将征信内容设定密级并实施有偿服务。建议将征信内容设定为若干个不同的内容板块,划分不同的密级,根据内容板块和不同密级向社会有偿开放,为多方面征信提供合法的、有偿的服务,并根据所使用信息的内容板块、密级程度和信息量的不同而区别收费。
将收取的费用再用于信息扩容、征信系统数据库的维护改造等方面的投入,为加强全社会诚信环境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征信服务。
这样,“征信中心”掌握的固化信息或相对动态信息均是第一来源,用户在征信时只需一次性付费便可满足基本征信需求,既减少了征信环节和降低了征信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国家建立和开放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初衷。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