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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增霆:产品设计不负责任时制度要做到有责可循

2009年08月06日17: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理财
    2009年8月6日,由搜狐理财频道举办,《金融时报》合办的“搜狐2009年银行理财产品研讨会”于北京举办。监管部门领导、银行个人金融部门负责人与专家学者共同参与了此次银行理财产品研讨会。以下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在第二场研讨会“银行理财产品如何控制风险”中的精彩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 袁增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 袁增霆

  市场制度相对滞后是造成“零收益”“负收益”的原因

    袁增霆: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这个问题出现的比较早,在08年第一月份我们公开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的时候就列为一个重要的现象,当时带有很多相关的问题,“零收益”、“负收益”实际上只是银行理财产品或者所有的金融工具出现的一个结果,但是这个结果背后带有很强的问题,股票我们知道亏损是常见的事,基金、股票、投资基金发生亏损,“零收益”、“负收益”可能比重要更高一些,但是之所以没有受到更多的关注,是因为他的市场制度环境跟银行理财产品不一样,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从04年我们认为那个时候开始市场化的一个起步,到今天为止时间说比较短可能也不大合适,应该有5年多的时间。

但是这期间制度建设,不像证券市场那么规范,或者制度建设应该是比较滞后的,除了05年的两个文件之后,后续制度性的建设直到最近7月份的文件应该说是风险控制方面相对来说比较明确的进展,但是这个进展我们认为还是家长式的管理,而没有上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上来。包括再回顾到我们刚才关注的问题,“零收益”、“负收益”现象的时候,不像证券基金那样有一些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大致对这个市场共同的认识、基本性的认识,银行理财产品因为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关包括背后交易,所有环节的支付、清算,很社会的投资者不大清楚,或者一些细节方面的制度根本没有建立起来。包括所谓防火墙的建设,包括跟投资者中间沟通的环节,以及市场中介的形成,我认为这一点都是一个市场制度相对来说比较滞后的一种情况下出现的问题。

  一些银行理财产品设计时不负责任 制度要做到有责可循

    所以说当一个产品出现“负收益”的时候,马上追诉到产生“负收益”的原因,是市场本身造成的,赶上金融危机可能好解释一点,外因造成的。因为关注银行理财产品的不光是普通大众,也有很聪明的大众有投资经验,同时也有相关的研究者,他们就发现有些产品里面暴露出的问题不光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有一些银行产品设计的时候确实存在比较傻瓜性的错误或者漏洞,或者这个产品应该是不负责任的设计。

  另外一种情况,即使在设计上研发人员负责任了,尽了一些力,但是有时候在处理的时候,包括发生极端风险的时候,特别是压力测试、金融危机的情况,风险控制的基本环节没有。而且跟客户沟通信息披露的环节,甚至说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是什么样的形式或者制度的规范,有没有更加确定的规范,也没有形成,包括05年的文件里面都是非常宽泛的,包括今年7月份发的风险控制的规范,包括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包括投资股票,里面基本的原理,或者风险控制上面基于什么风险审慎的原则没有提出来,只是我们说不该干这个事情,什么时候可以干呢?如果下一次说可以干了,我们又该说真的是到了该干的时候我们应该感谢,给了我们一个放松的机会,给投资者一个机会,给银行一个机会。事实是这么长时间以来,根本性的制度建设是缺乏的,我们最近也在做这方面的研究,我们想更合适的制度可能是分类监管,或者这个产品评级制度,这个制度可能更加有效一些,或者本身更符合这个产品市场的基本特点。所以在产品出现“负收益”的时候是很正常的现象,特别是在压力出现或者极端情况出现的时候,出现的时候应该是正常的时候。不光是金融投资,包括我们一般生活上的一些基本的投资或者支出业务发生损失我觉得都很正常的现象,只是说发生这个损失之后,有相关的制度我们可以有责可循,我知道问题出现在哪个环境,这样大众可以理清环境和责任,过去一直没有理清的,出了问题我们有很强大的舆论媒体攻击这个事情,同时很快上升到社会治安的角度、政治的角度、稳定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后解决的手段都不是制度的层面上通过构建制度来解决,而是通过更加个性化的,而且很难说应该行政性的,或者不是一个长治久安的一种策略来却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过去“零收益”、“负收益”非常敏感,但是我们知道敏感背后带来的实际上是一些制度性的缺陷和不足的地方,我想避免这种现象或者加强这块业务领域的风险控制的话,更多的是从银行、投资者、中介或者监管部门,整个理财产品市场或者理财业务领域本身的一些监管制度应该做一些更加实质性的、更加适合这个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而不是说采取粗放式的或者家长式的管理方式。而且过去“零收益”、“负收益”,即使把大众客户的理财业务,推广到私人银行业务,我相信那块也会暴露出很多问题。因为解决不了,私人银行并不意味着他亏损钱之后,如果正当的一个投资的话,而且他的财富是自己辛辛苦苦积累来得话,引发亏损的话我相信也会是很大的问题,那个时候私人银行是不是要把他管住呢,未来还是存在很多的漏洞,只是我们希望把这方面的反思,风险控制方面的制度特别是风险监管方面能够引的更深一步,使他能够有一个长治久安的问题或者是建设性的,而不是一个行情或者市场环境比较好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放开,市场环境不好,特别是金融危机打击之下我们就可以放弃一些东西。

  从产品设计这块,包括推出产品之前的环节流程,以及面向投资者整个的环节,之前也有很多同事介绍过这些,里边涉及到的环节是比较多的,特别是发行一只产品,经过那么多的环节,其实对应的一个事情客观的东西不可回避的就是他的成本,银行推一只产品不会在负债的状态下推的,做社会的够意事业。因为推产品这些环节很多的情况下,直接我感受到的,包括监管部门也是的,因为我们知道一个好的监管制度,好的一个银行内部的理财产品的发行制度、发行体系,肯定是一个好的事情,但实际上对应的是成本,肯定要解决成本和收益之间相匹配的问题。

  当前根据我现在了解的情况,还有刚才各位同事介绍的材料,我们现在理财产品的设计应该比过去有很大的进步,这是毫无疑问的,也是一个适应成长的过程。这么多人,如果非常多的环节,如果没有一个非常有经验的组织构架安排的话,这种高成长的运作我不认为能够真正的持续下去或者有多么好的效率。因为我们知道这个成本下去之后,要么就是质量的问题了,是不是每个部门角色对每个环节尽责,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之前遇到很多的问题,包括国外的金融机构在华销售的一些理财产进,最开始出问题的时候往往只盯的是外资银行,因为他以一个标准化的流程,像欧洲很多老牌这方面做私人银行服务的,或者在国内来说理财产品开发的,他们很多模型运作实验或者理财产品推出之前,对模型的方法一般说法是2年以上的,因为临时沉淀比较长,所以过去几年的研究现在推出产品需要,这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几年之后研究出来,推出的东西我觉得不可想象得,市场时间都不允许你。

  这种情况如何把过去需要的流程,同时又要满足市场需要,降低他的成本,提高他的有效性,这一点我觉得随着理财发展的深入,实际上还是涉及到公司治理的问题。银行机构或者所有起来发行理财产品的公司治理的问题,然后才谈得理财业务的产品,是不是销售之前这个环节是值得信任的。因为我们知道调查特别像欧洲、德国的一些企业的公司治理,跟我们国家公司治理有很大的差异,而我们很多经济的竞争力比较薄弱,或者理财产品领域金融机构容易出问题,今天不是这个地方出问题,可能另外一个时点上可能就发生另外一个问题,跟我们公司治理的改革还是有很大的感到的,这一点我想完善产品的设计,什么样的情况下推出什么样的产品,或者环节把握让大家放心的话,我觉得可能从公司治理层面上再到产品具体的层面。

  刚刚提到分类监管问题,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做的要相对多一些,而且还有一个东西,他们做的实际上像证券公司,特别是证监会的监管,基本上也是以资本充足率来看的,一个是创新能力,另外一个是看他的资本充足率,有没有偿付能力,因为证券公司的行业更脆弱一些。分类监管我觉得可能是一个解决的比较合适的制度安排,因为是监管制度安排。

  之前7月份发的文里面有很多非常粗的地方,特别是也没有投资者经验,这肯定是引起争议的。这个问题本身对应什么问题呢?股票是个坏东西,我们不应该去做这个东西,至少在理财业务里面它是个不好的东西。其实我们从金融危机来做反思的话,金融工具本身没有觉得哪个好的、坏的,或者不应该发展哪个金融工具,我们反思当中一直认为金融工具本身是无辜的,只是说你的动机是什么,什么样的人在用他,在什么样的环境下、什么样的动机驱动他做这个东西,这是监管部门应该关注的问题。现在特别是股票或者是房地产这些高风险的行业,有很强的社会性,如果是一个高端客户或者只有很有钱的人才能够从事这个行业,他的收入效益很快就出来了。包括最近美国的股票市场已经出来了,他们现在又是马上进入下半年的泡沫有一些这种观点,高频交易,就是一些大额的资金量进去,所以这一点他的动机、什么样的参与者这是很重要的,而对于说你要干什么东西,把一个投资渠道封死肯定要有封死的依据的。比如说保险资金,很多资金运用,比如说什么样的比例、投资范围是什么,要圈定一个合适的投资范围、门槛是什么东西,都应该有具体的规定的。如果说我们不应该做这块东西,就回到过去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实际上是非常家长式的做法,我不认为他是一个非常合适的,尽管可能客观上来说当前的市场,特别是过去一年以来的金融市场来说,可能不做股票好一些,但是我们并不认为适用于某一个时点,你能告诉我哪个时点更合适一些,说不清楚的,因为这种做要看投资者、看银行机构是不是匹配这种需求,供给和需求的问题只是一个很普通的金融工具而已,而不能上升到他的动机不好,这一点我觉得是不太一样的。

  涉及到更具体一点合格投资者,我觉得是简单的借鉴,而没有分析到本身这个市场的特点,更重要的我觉得给一个说法,特别是合格的投资者怎么界定,有没有进入的权利,这个界定我觉得很粗俗,有些建议很值得我们研究的,也不是说非要这样,比如过去一些投资工具要进入投资级,可能3B级以上的,不同的规定。银行理财产品里边或者投资方向里边或者银行理财产品本身,我觉得包括我们现在机构所做的,社科院理财产品所做的研究,也是想把一个新兴的金融工具,我们今天有一个划分的标准或者适应的客户之前也介绍很多的,银行对产品本身进行评估、分等级,客户分等级进行匹配,最终产品本身处于什么样的风险等级里面,应该有一个风险等级的。在银行那边来看,这种理财产品的性质是什么,这一点我们是一直在提出疑问的。

  我们当前认为在监管下,特别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一个银行下边的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应该纳入风险评级范围之内的。那里面有很多风险评级直到得原则,我们为什么不借鉴这一点,而把过去西方社会的一些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的这种合格的投资者制度纳入进来,我觉得这一点还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所以我们当前做的工作也是把理财产品属性作为一个金融工具,本身是无辜的,只要是合法的不是洗黑钱之类的,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我觉得股票很好。

  然后我觉得推理财产品评级,是什么样级别的,他的收益风险评级应该是什么档次下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水平,因为单纯的依靠所谓的有经验、没经验肯定是不行的,你的财务水平这是有歧视性的,这一点有失于社会公正、公平,所以我希望能够通过评级的方法、分类监管的办法,能够把这个市场有效的分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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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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