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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W炒股"瘦"成40W 股民将股票投资人告上法庭

2009年06月22日08:5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一股民将股票投资人告上法庭,经调解获赔13万

  面对股票热,省城从不炒股的王先生按捺不住了,拿出积攒的100万元委托朋友炒股,并签订了“保底”协议。然而,一年过去了,由于股市大盘下挫,100万元已经只剩下了40万元。

于是,王先生将朋友告上法庭,索要60万元的损失。昨日,包河区法院公布此案,双方达成和解,王先生一次性获得13万元的赔偿。

  2007年,合肥市民王先生

  做生意赚了一笔钱,当时股市正逢“牛市”,他经常听说有人炒股发了财,于是萌生了投资股市的想法。王先生没有炒股经验,经朋友介绍,委托从事股票投资的纪先生帮忙炒股。

  同年11月26日,王先生和纪先生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由王先生出资100万元,由纪先生负责具体操作。协议委托期限为一年,在委托期限内,盈利部分低于30万元时,双方按三七分成(王先生七成,纪先生三成);盈利大于30万元时,盈利部分双方平均分配。协议书还约定,委托期限到期时,纪先生必须保证股票账户资金市值不低于100万元。

  2007年11月30日,王先生将100万元资金打入账户,由纪先生开始具体操作股票买卖事宜。此后,股市开始由“牛”转“熊”。

  2008年11月30日是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最后一天,王先生的股票账户资金仅剩40万元。面对巨额亏损,纪先生提出延长协议履行时间,继续为王先生操作一段时期,以便尽力挽回损失。王先生予以拒绝,并要求纪先生赔偿60万元损失。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多次协商无果而终。

  今年2月份,王先生将纪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纪先生赔偿60万元。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纪先生称,王先生所述基本属实,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保底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应为无效合同。另外,《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的是,纪先生保证股票账户资金市值不低于100万元,却没有约定账户资金市值低于100万元时双方如何分担损失。而且2008年12月以后股票价格有所上涨,王先生的实际损失不到20万元。

  经主审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由纪先生一次性补偿王先生1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张建 本报记者 何钱源

(责任编辑:廖翊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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