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16日刊发的深度财经报道“零点调查”——《富翁遭血洗展开农民式维权 内地“钱多人傻”成游猎乐园?》成为热门话题。中国证券报稿件所报道案件的当事人之一金亮(化名)所创办的“打折股票网”也于16日提前开通。
多位网友认为,中国证券报报道应引起相关部门以及投资者重视。在金融方面,内地投资者还只能算是小学生,普及金融知识迫在眉睫。
此前,中国证券报记者曾联系了一些香港律师,但他们均不愿发表看法。有律师明确表示因涉及香港知名大银行,他们不便点评。徐书青16日对记者表示,香港和内地是两套法律体系,内地人在香港打官司费用非常高而且过程繁琐、不可控因素较多。
根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的案件,徐书青认为,首先要解决管辖地问题,金亮可选择在内地起诉。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机构发生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关于涉外管辖的规定,即在内地法院起诉可依据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财产所在地、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来起诉。
徐书青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最后签字一方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以金亮案件为例,即他在电话里确认订立理财合同的地点,此处应为金亮当时所在地点或其住所地;如果金亮曾在内地向理财账户内汇款,该汇款为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汇款地点可视为合同履行地之一;汇丰银行在内地开设多家子公司,属汇丰银行所有的财产,金亮也可在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汇丰银行在内地亦设有办事机构,还可在其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起诉。
一旦在内地成功起诉后,就能运用内地法律来对本案进行认定。徐书青说,只要能胜诉,在内地就能执行判决而不必去香港。从金亮所述过程来看,银行可能构成欺诈。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仅告知利益而不告知风险,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时候银行要赔偿金亮的所有损失(包括利息)。退一步来讲,即便银行不构成欺诈,金亮的实际情况也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由于银行没有向金亮充分提示风险,使金亮做出了与事实不符的意思表示,金亮可申请撤销FA合约,要求银行赔偿。
此外,金亮还可以要求过错赔偿。银行有向金亮告知合同全部条款并使之正确理解的义务,但显然银行没有在电话里向金亮阅读全文,更没有详尽解释,金亮完全不必受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的未尽义务行为给金亮造成了损失,其有责任对金亮的损失予以赔偿。
金亮创办的“打折股票网”(www.DZGP.net)网站于16日提前开通。他表示,该网站专门为购买香港私人银行所谓打折股票——Accumulator产品的受害者而建。
中国证券报记者16日再次联系香港汇丰银行,但截至发稿时止未得到进一步回复。(杜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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