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为太平洋保险浙江分公司。
“因为协议中写了"返还",明明约定好的优惠就被"赖"掉了。我们还会上诉,目前正在准备相关的材料。”让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下简称省外事)副总韩肖敏如此头痛的,是一起关于保险的官司。
省外事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简称浙江“太保”)签订了一份价值200多万元的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如到期赔付少于50%,浙江“太保”将返还省外事42万元。可是到期后,浙江“太保”拒付了,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韩肖敏所说的“返还金”,是保险法中明令禁止的。那么双方究竟是如何把违法内容白纸黑字地写进《保险协议书》中的呢?保险公司到期拒绝履约,是诚信缺失,还是所谓的知错就改、悬崖勒马?一场关于保险返还金的官司,暴露了保险业的潜规则。事由
保险公司拒付42万“返还金” 2005年3月,省外事就公司保险业务公开招标,韩肖敏便是当时招标小组的负责人之一。经筛选,省外事向省政府定点采购单位中的四家品牌保险公司发出邀请,最终选定浙江“太保”作为合作伙伴。根据合同,省外事当时支付给浙江“太保”195.83万元保费,后由于保险费率调整,又追加了31.8868万元差价。同时,双方在签订的《保险协议书》中写明,若当年满期赔付率低于50%,浙江“太保”承诺保费优惠10%,也就是195.83万元的10%以及保险差价31.8868万元。这些钱将在保险期满后的10天内返还。由于部分车辆提前退保,最终省外事可获得返还优惠金42万元。
“当时浙江"太保"的保费并非最低,但是扣除他们承诺的返还金,价格优势就非常明显了。”韩肖敏告诉记者,当时公司想把这笔钱用作驾驶员的奖励和培训基金。
不过到了需要履行协议的时候,浙江“太保”却对这笔白纸黑字写明的“返还金”不认账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省外事将浙江“太保”告上了法庭。
2008年11月10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定省外事败诉。理由是浙江“太保”在保险协议中承诺的“返还金”,实际性质属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第四款中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这意味着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签订的这份《保险协议书》中,关于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自然也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争论 不履行协议是“拒付”还是“改错”? “浙江"太保"明知保险返还金是违法的,为什么还要写进保险合同中?”在韩肖敏看来,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明知违法仍将此作为承诺写进加盖双方公章的《保险协议书》中,就是给省外事“下套”,目的就是拿到合同后,赖掉优惠承诺。
对于韩肖敏“下套”的指责,浙江“太保”具体经手此官司的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可。他说,省外事和省太平洋保险公司都是省内的品牌企业,在法律上也是对等的法人主体。签合同时,双方都应该很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谁先下套”的说法。至于浙江“太保”为什么会将明显违法的条款写进正式合同之中,这种做法是否属于知法犯法?该负责人的回答很含糊。“当时的情况现在也说不清楚,只能说是"事出有因"吧。”
而对于事后不按规定履约的质疑,该负责人称:“既然已经明知合同中相关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如果我们还履约,就是知法犯法。”而浙江“太保”辩护律师的说法是,浙江“太保”的不履约行为实际上是违法行为的中止,是“悬崖勒马”。
说法 双方都有违法嫌疑 “保险活动是最大诚信活动,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不能体现诚信,那保险的本质已经丧失一半了。”东方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从案情本身来看,浙江“太保”存在商业欺诈的行为。“保险本身是个专业,不是被保人能够了解的,保险公司会为自己设立保护壁垒,这样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等,地位不对称,实际上在保险行为中被保人是弱势的。浙江"太保"与省外事签订合同时,也许就是利用了自己的专业特长,让省外事失去了本身应享有的法律保护。”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省外事想将保险返还金用作培训奖励,实际是私设小金库行为,看上去合情合理,却不合法。首先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次由于这笔钱很可能不入账,因此有可能违反相关税法规定。浙江“太保”业务员也许正看到当时省外事想有钱设基金,却苦于国企批项目资金手续繁琐的矛盾,便投其所好,设立优惠项目,这在以前保险行业中也是招揽客户最常见的手法之一。正是为了堵住这种漏洞,所以国家规定保险行业也必须明折明扣。
延伸 返还金暴露行业潜规则 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的“返还金”官司,再次暴露了保险行业众所周知的“潜规则”——用“暗扣”方式吸引客户。对此,浙江“太保”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他们公司都是按照规定操作,即采取明折明扣的方式给客户优惠。
在采访中,韩肖敏告诉记者,浙江“太保”当初提出给返还金,他们根本没想到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其他很多公司都这样"合理合法"地拿到过这笔钱,只是他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里面写的是优惠金额,同时约定一个支付时间。法律上对于优惠的金额没作具体限制。但因为浙江"太保"和公司签的协议中,明确写上了"返还",才导致了官司败诉。”
(责任编辑:廖翊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