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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因格式条款争议屡当被告 原代理人替保户出头

  ●报道回顾

  ◆2009年1月5日,本报与搜狐网理财中心保险频道以《太平洋人寿单方提高保险费,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应无效》为题,刊发消费者潘勇的情况反映,潘勇质疑保险公司“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这一霸王条款。

  ◆1月12日,本报刊发《太平洋保险格式条款扩大自身权利,律师称不可取》一文,保险专家分析认为,该条款和一般的霸王条款——“解释权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没有本质区别。而中消协也早在2004年就指出这是保险霸王条款。中消协的点评意见指出,该条款概括性地约定投保人接受保险人有关范围或费率的调整,实际上已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3月9日,本报刊发《多位律师建议——“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条款应删改》一文,发表了三位法律界专家对这一保险条款的点评意见。专家认为,该条款与保证续保条款冲突,实际约定不明确,很难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专家建议,保险公司应秉着诚信原则,删改这一问题格式条款。同时,希望监管部门认真梳理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保险条款,力求做到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和公平。

  本报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争议格式条款的追踪报道刊发后,来自吉林的消费者刘先生近日向本报投诉称,他也遭遇了太平洋保险“保费翻倍涨”的霸王条款。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将太平洋保险告上了法庭。

  这已不是太保因问题格式条款首当被告。此前,北京西城区和江苏南京市的两位投保人也都因不满太保单方提高保险费率而诉诸法院。

  不过让人惊讶的是,3年不懈为刘先生维权的竟然是一位原来在太平洋保险工作的代理人。3月18日,一直在帮投保人打这场“保费翻倍上涨”官司的太保原代理人张绪霞女士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张女士告诉记者,2004年6月,刘先生通过她投保了长泰安康B险,附加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6年6月15日,刘先生到保险公司再次续缴保费时,被告知附加险保费上涨,由原来的每年388元涨到776元。

  翻倍上涨的保费让刘先生无法接受,他开始咨询代理人张女士。随后,张女士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咨询有关保费上调的原因以及上调幅度的依据。“当时公司也没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解释,只说是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张女士说。张女士后来发现,保险公司上涨保费的依据是合同第六条: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

  不过,令张女士不解的是,公司当初在推出这款产品时并没有提及今后可能涨价一事,“这就让我们无法向客户交代”。

  保险公司称,由于该附加险到了保证续保阶段,已经从短期险上升为长期险,保险公司偿付压力变大,且近年来医疗费用、医疗水平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理赔金也随之增加。为了保证公司盈亏平衡,公司考虑通过上调保费提高偿付能力。公司强调,该险种的调价经过了保监会备案,以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费率的厘定。

  对于上述说法,张女士并不满意。她认为,公司将自身的理赔风险转嫁为保户保费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投保人的权益。在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决定以刘先生代理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来帮保户讨说法。

  2006年7月21日,刘先生正式向吉林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原合同年保险费表约定的档次收取续期保险费并履行合同,同时承担诉讼费。然而,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刘先生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书中,张女士认为,刘先生投保的是一款含有保证续保条款、至被保险人70周岁的长期健康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续期缴费,是续保而非重新投保,满一年只是合同中止而非终止。所以,保险公司是在续保期间涨价,理应按合同规定的续期年保险费表缴费。

  “在对该产品进行保险培训时,保险公司明确承诺该保险产品是一款保证续保的长期保险合同。这可以从我们内部发行的销售手册、产品的开发背景、产品销售目的和培训销售话术等得到印证。该附加险表面上看是一年期限,实质上是期限不固定的长期保险合同。这也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相一致。”张女士说。

  为了证明这一点,张女士还向记者提出如下佐证:首先,这款产品最初就是以主险形式推出的长期险。由于报销范围广、报销比例高,且不设免赔额,因此该产品一经推出便出现热销场面。一年后,公司才宣布将其改为附加险,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其次,当初部分投保人在投保一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特别通过代理人告知投保人别报案,以免以后办不了保证续保,导致不能享受长期保险。

  张女士在上诉书中同时认为,“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条款应是只针对重新投保和新销售的保单,而不应包括续期缴费的投保人。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投保档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实际年龄确定。续保时,投保人应按续保时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对应的缴费标准缴纳保险费。”

  也就是说,在首期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在合同中已约定了续保缴纳保费的标准。投保人在续保缴费时只能按保险人约定的费率缴纳保费,而并不是每年都按首期投保时的保费缴纳。根据合同所附的保险费表,保险人的续期缴费标准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和风险的加大而成倍增加(如刘先生65周岁时应缴保费1348元,是35周岁时所交保费的3.5倍)。所以,保险公司的盈亏风险早经过了精算,不需要重新厘定。同时,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实际赔付经验,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公司真的亏了,也只能修订新销售的产品费率,而不应调整续期缴费的保单。

  记者调查发现,为了明确调整保费的对象,太平洋保险公司此后销售的《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保险》附加险第七条已增加约定:“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续期保险费。”

  张女士还称,《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在这款保险合同中赋予其单方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已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退一步说,即使该条款有效,调整的幅度也应由双方约定。否则,保险公司将续期保费调整到一万元,保户也要交吗?”张女士质问道。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一份证据,太保公司与另一投保人此前因同一事由发生合同纠纷后,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等费用的要求。

  然而,白山中院以续保须“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和“被保险人接受续保条件后交纳保费”为由,认为张女士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上诉。2007年1月,张女士提起再审申请。白山市中院在另行组织合议庭后,维持了原判决。“连我这个有几年保险经验的代理人都看不出上述格式条款的陷阱,更何况缺乏保险知识的消费者?法院在判决时,为什么不能依据法律规定,支持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对于法院的判决,张女士表示无奈。尽管三次上诉都以失败而告终,但张女士坚定地对记者表示,她还将寻求其他的维权渠道。

  ●对话

  保户的权益我决不会放弃

  记者:作为代理人,为什么你会帮投保人来打官司?

  张绪霞:最初只是想着公司的教诲,如果我们的保户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可以利用专业知识替他们打官司,而决不能让我们的保户利益受损,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优秀的保险代理人。后来我明白,我这样坚持做下来,绝不是想证明我自己,而是想为弱势的投保人讨回一点公道。

  记者:公司培训时都怎么教育代理人?

  张绪霞:在太平洋保险培训时,我每天受到的都是诚信教育。领导们每天都教诲我们,做人要诚实,做保险更要诚实。我做到了,但太平洋保险公司却因此而开除了我。

  记者:在找了保监局等机构都没得到说法后,法院又三审三败,你有没有气馁?

  张绪霞:我个人实在是力量微弱,有时也感叹维权的路真难。但看到还有这么多的消费者和我一样在维权的路上奔波着,有这么多的律师、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和媒体在为我们这些弱势、孤单的保险消费者鼓与呼,我觉得自己一点都不孤单。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是与千千万万的保险消费者一起在维权的路上。

  记者:听说你因此离开了公司,你在维权过程中想到过放弃吗?

  张绪霞:个人的权益我可以放弃,但我的保户的权益,我决不会轻易放弃。

1.您认为太平洋保险“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条款应删除吗?



2.如果太平洋保险在合同中继续保留“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格式条款,你会买太平洋保险的相关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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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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