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地扩内需保增长的积极性较高,地方政府申请发债规模普遍较大,但受发行2000亿元债券总规模的限制,需要合理核定分地区规模。为此,财政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2000亿元总规模内,根据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规模、地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以及偿债能力等因素,按公式法合理分配各地区债券规模。
具体因素包括中央投资中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数、综合财力、债务率、财力增长率、财政困难程度等,其中重点因素为地方配套需求。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各地的债券规模只是控制指标,地方政府最终实际发行多少债券以及安排用于哪些项目,还需要按照规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
(责任编辑:陈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