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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强化条款与费率监管:为保险市场价格竞争正名

  日前,刚刚修订的新《保险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笔者认为这与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是背道而驰的,对于保险市场的竞争规律应该心存敬畏。

  强化条款和费率监管往往能赢得很多人的喝彩。人们认为,保险竞争主要是体现在服务上,而不是在价格上,保险市场应限制价格竞争,限制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利润。

因此在保险监管和业务实践中,限制保险价格竞争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许多地区为抑制所谓的“恶性竞争”而实行“新车共保”;有些地区以保险行业协会的名义反对“竞标承保”。

  但事实上,应该要为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正名。价格竞争是天然的市场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机制。我们承认在保险市场上市场机制的作用具有其特殊性,保险市场的费率形成需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立。但这决不能成为限制保险市场产品和价格竞争的借口。费率是保险市场的价格,如果价格不是由市场来决定,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就不能称之为“市场化”,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供求状况。而且决定保险费率的因素会因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不同而有实质上的差异。统一产品和定价本身就是一种垄断行为,其以行政手段抹煞了其间的差异,必然制约了竞争机制的有效性。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的一切利润都构成消费者的成本,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可以降低生产者的利润。保险公司的利润同样是广大消费者的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保险当然是在不降低保障程度的前提下越便宜越好。但只有市场竞争才能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拉,直到“平均利润趋近于零”。实行行业统一条款和费率,企图减少价格和产品竞争来实现一种合谋的定价和合同安排,这无疑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从而使得竞争、价格和供求的一般规律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没有产品和价格竞争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占领市场的主要手段就是代理渠道和代理手续费的竞争。于是,为了获取业务,很多公司采用各种手段,远远超出手续费支出的规定,从而使得这一标准形同虚设,在不少地区沦为“不设防的马其诺防线”。比如,在车险中,各家保险公司给予中介的手续费不断飙升,连破15%、4%、70%等底限,即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手续费不能超过15%、交强险手续费不能超过4%以及保监会7折的“限折令”。在我们看来,高代理费、高手续费就是在统一条款和统一价格下的价格竞争的表现形式,正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实践已经一再证明,行业统一条款的结果只能是一种“非合作博弈”,保险公司必然会降低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行业统一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治理所谓的恶性价格竞争问题。这样,行业自律规则只能屡订屡破,保险公司陷入“囚徒困境”。

  可见,强化条款与费率监管表面上是维护市场秩序,实际上却抑制了竞争机制的作用;表面上想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实际上却使消费者丧失了选择权;表面上促进服务竞争,实际上却无视制度性缺陷。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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