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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诉购买车票时被强制投保意外险案被驳回

  记者4日获悉,乘客李滨以其在购买车票时被强制投保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为由,起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要求返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一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后,李滨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保监会已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从3月1日起,一律停止以手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1元意外险之争

  2007年11月,李滨因到天津出差购买客票,客运站在票款之外多收了1元钱,并出具了1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收据。后李滨发现,该保险凭证上没有记载李滨姓名、年龄等任何身份资料,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等信息,也没有保险期间、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李滨对此产生质疑,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1元保险费并支付9999元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强制搭售诉争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诉争保险合同缺失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是否成立;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李滨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是否有效;保险公司销售诉争保险是否构成欺诈。

  李滨诉称,该保险合同未经双方合意,并未成立;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李滨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不留取乘客身份信息,具有欺诈的主观恶意;有关医疗保险的约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客运站强制性的向其搭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在客运站的售票窗口下方,明确张贴了“保险一元,自愿购买”的字样,该保险单独收费,有单独的保险凭证。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和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乘客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承运人给予的赔偿是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或侵权关系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按照保险合同关系承担的保险责任,二者并不矛盾。保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车站出售的人身意外险是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一种随着车票产生效力的险种,限当日当次有效,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是各个保险公司的常见保险品种。信息空白并不影响该保险的法律效力,一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凭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赔偿。李滨作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保险金额,且保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应确认为无效。请求法院驳回李滨的诉讼请求。

  应加大监管力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滨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合同已履行完毕,李滨要求保险公司退还1元保险费的请求,缺乏依据;同时,由于李滨认为保险公司具有欺诈故意的主张不能成立,因而其诉请保险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亦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随后,李滨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在朝阳法院就此案判决举行的研讨会上,法律专家建议,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应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加大保险的监管力度,防控风险。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同时,从司法的角度讲,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

(责任编辑:廖翊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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