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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协会副秘书长秦池江:信托业仍需回归本来面目

  编者按:

  作为一种运用广泛的金融工具,信托业在探索中国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方面做出的成绩也有目共睹。今后,信托业如何进一步找准自己的功能定位,实现健康发展,需要关心信托发展的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共同研究探讨。

为此,本报信托年金版将从本期开始推出“众口谈信托”栏目,每月一期。欢迎广大读者、业内人士参与讨论。

  1936年生,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金融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1953年参加银行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工作31年。1984年在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担任编辑和金融理论研究工作。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等职,兼任中央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教授。长期从事金融学方面的研究,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问题有很深的研究。近十年来,特别关注农村经济、中小企业融资和票据市场的发展。长期以来,对信托业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出版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问题研究》、《金融市场》、《金融体制变迁》等著作。

  □ 本报记者 秦 炜 夏 青

  2008年,资本市场一片萧瑟景象。面对这如此困难的环境,全国54家信托公司前11个月实现净利润90.74亿元,成绩可谓不俗。信托业时来运转,应时而变,顺势而为,继续发展。但是在已经到来的2009年里,信托应该怎样发展,应该向那个方向发展,需要明眼人指点迷津。对此,中国金融协会副秘书长秦池江给出了一些高屋建瓴的建议。

  找准功能定位 恢复信托本来面貌

  秦池江表示,现在正是信托业发展的一个好时机。但是,当前的信托业,大多数都还是在做投资银行的业务,这就面临着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因为现实的资本市场处在寒冬时期,需求不旺,机构在开展此类业务时都有点畏惧;比如说基金、股票的买卖,还有中间为证券市场服务的一些业务。另一方面,做投行业务的已经有证券公司,他们有着较强的实力、专业人员的素质也比较高、经营平台都已经非常成熟,信托公司再将眼光盯着投行业务这块小蛋糕,是以自己的劣势面对市场对手的优势,能不能做成功值得慎重思考;此外,信托业进入房地产市场也有类似的问题。

  信托业的振兴,当务之急就是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秦池江认为信托业想要振兴,首先要回归自己的本来面貌,多做一些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推动作用的业务,多做对实际闲置资源加以利用的业务。而且在这样一个市场空间里,信托应该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秦池江还指出,信托要恢复、要发展,就应该回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拾遗补缺的市场里面来。并且也只有在这个领域,信托业才能够实实在在的做出一些事情。如果信托能够做好这些事情,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效益的提高,地区经济、行业经济的平衡发展等等都非常有好处。所以信托业要把握住基本的市场,基本的服务方向,找准自己的市场功能定位。不过,他也指出在这样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做一些投行业务。毕竟现在时代不同了,业务也应该有一点变通。但是,不能一门心思扎进投行业务里,这样不仅会事倍功半,更有可能费力不讨好。所以,信投公司要做好主业,不能本末倒置。

  如果把方向拧歪了,前车之鉴历历在目。

  信托业两次失败教训

  秦池江说,八十年代初信托业曾经辉煌一时。当时改革进步才两三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控制贷款规模,但是地方的经济发展又是需要资金。银行在计划指标和规模控制之下,要从笼子里边拿到贷款是很难的,这就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机会。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大多数是银行发起创办的,银行和企业将一些资金转出来,用委托存款的形式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又以委托贷款的办法发放出去。那时的信托公司实际功能就是第二银行,是体制外的一种资金循环。最终造成了信贷规模增长过快,引发了通货膨胀。国家被迫宣布对信托公司进行整顿、收缩。

  到了九十年代初期,信托公司又迎来了另一个发展的时机。国内股票市场迅速兴起,股票市场形式转好,各方都想炒股。信托公司就开始吸收资金,把企业的、机关的,甚至包括财政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一部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参与市场炒股、炒房。好景不长,房地产和证券市场泡沫破裂,一批信托投资公司破产,国家又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信托公司的规模再一次收缩。

  他表示,这两个时期,信托走了一段弯路。这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信托公司本身也遭到了挤压。八十年代,信托公司有两千多家,后来经过整顿、收缩,最后保留了17家。近几年,信托业的规模又开始有所恢复。在当前国家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的大背景之下,银监会提出继续发展信托业,可以说,信托业发展的第三个浪潮到来了。如果在这一波浪潮中,信托业重蹈过去的覆辙,那后果也不难预测。

  发展信托 要提高自身素质

  秦池江继续强调,将信托纳入到现在的金融体系当中,首要就是要恢复信托的本来面貌。那就是要明确“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地位。“受人之托”是客观上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很多人的手里有一些闲置的、使用效率不高的可以转换的有形的或是无形的资产。这些资产的持有人本身没有能力、场所、机会充分运用,但是又不愿意让这些资源闲置,所以就想通过委托,让别人代为管理,这正好符合信托“代人理财”的特性。信托公司可以将这些资源组合起来加以运用,不过,前提是信托公司应该有能力将这些资源运用的很好,并能从中得到一定的收益。

  信托公司要发展都必须要有自己专业队伍。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市场分析人员,或者一些业务操作人员。他指出,信托业务做起来比银行业务要难一些,因为银行并不需要专门考察具体的细节以及很多的技术问题。而信托却需要对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作详尽的了解。比如说,有一条生产线要租给另一个企业去用,信托公司就必须要有这一方面的专门人才,对设备的状况、性能、效率、运转的费用,管理的标准都应该很清楚,这样才能给用户很好的介绍。而且还能够把运行的费用、成本、效益、产品都讲得很清楚,这样用户才能放心。最后达到委托人、使用人、代理人三方面都满意的多赢局面。他还表示,现在的人们都有一种急于求成的心里,都在疯狂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抱着这样一种心态去做信托公司,估计很难成功,即使偶尔成功,也只能是昙花一现。

  发展信托 立法先行

  发展信托除了要提高自身条件外,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秦池江表示,这主要是指社会各方面对于信托业务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然后给信托发展提供一些部门之间的合作,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的和司法的、立法的程序给信托一些制度的保障。

  他指出,立法对于信托来说是一个很紧迫的问题,如果真的想发展信托,立法要先行。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信托在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出现障碍、出现纠纷、甚至会出现许许多多的违约的事件,最后造成信托公司无法顺利经营下去。

  国外都是有完整的信托法、信托机构法等。其实,信托在中国也并不是新事物。30年代,国民党政府开办信托公司的时候,就是先立法,后设机构。先通过立法院颁布了一个《信托法》,两年后,才出现第一家信托公司。

  紧接着,秦池江说,先立法,后办事可能与现在的立法观念有一些冲突。但是,先办事,后立法付出的成本太高,所以现在立法不能再走这条老路。

  对于这种做法可能会有人提出质疑,没有经验,怎么立法?秦池江表示,这是一种不懂历史,不总结经验的糊涂说法。信托业应当干什么?怎么干?并不是现代才提出来的。信托最早是在荷兰、西班牙,英国出现,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几百年的成熟经验。中国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就有了信托公司,台湾现在的信托立法也比较完整。这些都给中国信托立法一个很大的便利,可以借鉴国外,借鉴历史。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做得非常不错的。已经有一定的实践了,立法也并不是很难的事。

  《信托法》已经颁布,秦池江表示,现在要立法,应该是信托业法,就是对信托公司的法人地位,社会功能,业务范围以及法定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同时还要包括资金的筹措,监管方式等。信托公司有法可依,才能更好的发展。

  不过,中国的立法有一个特殊情况。秦池江指出,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阶段和西方国家有一个错位。当代国外的信托投资公司办实物租赁和金融租赁的业务已经不是很多,而做投行业务的比较多。而中国现在相当于工业化初期、中期。所以我们现在要学习的是美国30、40年代的业务。再过三十年,等步入工业化后期,信托业务的重心就可以转移,多做一些投行业务。所以现在立法要用历史阶段对比来考虑信托的业务内容,也就是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初期、工业化中期的信托立法来确定我们的信托业法的内容。

  最后,秦池江总结道,信托业务有社会的需求,但是人们的观念要澄清,包括社会对信托业务的认识,信托公司自身的市场定位,立法机构的立法思想。此外,还有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都要做一些调整,才能够为信托也的发展开辟一条大道。尤其在监管方面,监管机构要有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思路。在监管的程序、方式上需要做一系列的改进。信托的机制灵活,否则信托只能是死路一条。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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