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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保险元旦起可在省内转移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黄艳) 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广东省内转移了!昨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广东省政府同意并正式下发,从今年1月1日起,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只需将原养老保险的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便可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同时,广东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将实现电子化。

  《办法》规定,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同时,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依规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办法》指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转移办法适用于在省内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而不同参保地则须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只需要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即可。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统筹账户并不转移。

  在哪领取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已转移怎么办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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