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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女士想贷款买第二套房时被银行告知,因自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无法贷款。
案件回放
从未贷款却有不良记录
2007年底,朴女士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令朴女士没有想到的是,银行竟然拒绝为她贷款,理由是她此前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不能再办理贷款了。这让从没向银行贷过款的朴女士十分纳闷。
朴女士随即赶往银行进行查询。这一去,更蹊跷的事情发生了。在银行的电脑系统中,确实显示朴女士于2003年有过一次贷款记录。记录显示,朴女士在2003年1月14日曾向银行贷款32万元。虽然这笔贷款今年2月29日已全部还清,但是留下了46期逾期还款的记录。正是这高达46期的不良信用记录,使朴女士在8年内不能再贷款,不能再办信用卡,也不能进行工商注册。
银行方面表示,朴女士曾于2003年以其名下位于朝阳区芍药居北里的一处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32万元用于买车,贷款期限为5年。除了电脑中的电子记录,银行还向朴女士出示了书面证据。看到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朴女士一下发现了问题,虽然材料上申请人是她的名字,但签名笔迹根本不是她的。银行保留的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更有问题了,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都是朴女士的,但身份证上的照片却是另外一个人。
到底是谁以朴女士的名义向银行进行了贷款?看到身份证上的照片,朴女士全明白了。照片上的人,正是她以前男朋友的妹妹。
朴女士表示,2002年到2004年间,她与男朋友金先生同居。期间,她的房产证等东西都放在抽屉里,抽屉又从不上锁。肯定是金先生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了房产证,并用其妹妹的照片伪造了一张她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以她的名义进行贷款。
“银行的信息显示,朴女士是2002年11月申请的贷款,2003年1月办理的贷款手续,事实上,在这期间朴女士根本没在北京。”朴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朴女士从2002年7月至2003年春节期间,一直在新疆出差,不可能到银行办理贷款。
朴女士认为,工商银行王府井支行在没有审查核实的情况下,以她的名义将贷款发放给他人,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留给朴女士。由于银行的侵权行为,使她的不良记录将被保留8年之久,期间,她不能贷款,不能办理信用卡,甚至影响到工商注册。因此,去年底的房屋贷款被耽误,想进行工商注册的念头也因此打消。这些都给她的经济行为和名誉造成了极坏影响。朴女士要求工商银行王府井支行撤销她2003年1月14日贷款的全部信息,向她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
开庭现场
朴女士:借款签字不是我的
本周二下午,东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工行代理人表示,“朴女士”贷款是事实。在发放贷款前,银行曾专门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过评估调查,还与“朴女士”有过谈话记录。庭审现场,工行代理人提交了借款合同、法律意见书和房产证明。但朴女士代理人则表示,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朴女士笔迹。
当天,银行方面并没有带来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朴女士代理人则提交了一张从房产部门获取的“朴女士”身份证。通过辨认,工行代理人表示,银行持有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与假证照片十分相像。
因为双方还需要调取更多证据,案件当庭未予宣判。
银行:“无辜”记录可申请注销
工行其他支行工作人员表示,申请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和申请人收入证明,其中身份证、户口本等都需要带原件。银行会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由双方签订授权书。
“对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银行可以联网进行核实。”该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可以利用个人征信系统联网核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及照片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身份信息核对不一致,确认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后,银行便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据他了解,银行联网个人征信系统已开通许多年。
对于“无辜”背上的不良信用记录,该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申请注销。“虽然我们这里没出现过冒名贷款造成不良记录的情况,但也有过其他情况的注销申请。”他举例说,曾发生过因银行没及时通知,造成持卡人年费未缴的情况。持卡人到开户行填表,向人民银行提交异议声明,就可以等待处理。
律师看法
审核不力
银行负有民事责任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表示,目前,银行对申请人的信息核查主要按各银行内部的操作规程来做。一旦银行没有审慎、尽职地核查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使其他人无辜受牵连,在受牵连人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银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银行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朴女士的案件为例,银行可以将朴女士的不良信用记录清除,恢复到未发生该事件前的状态。同时,因为银行核查不严导致朴女士的信用记录被记载为不良,给朴女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银行要对此道歉。此外,如果朴女士能够证明这件事给她造成损失,还可以向银行主张损失赔偿。
对于朴女士索要的精神赔偿问题,刘世杰表示,精神赔偿主要涉及人身权问题,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就本案而言,朴女士可以主张索要精神赔偿,但必须提供确实有力的证据,证明这件事对她精神、心理上造成损害。朴女士还可以向银行索要因这件事造成的支出成本增加等直接损失。
法官评案
银行可能为
销售商背黑锅
“银行有可能要承担违规发放贷款的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孙小平说,在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和商品房买卖按揭贷款中常见这种转让资信审核权的情况。
孙小平说,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发展很快,在这其中保险公司迅速跟进,获得了大量的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为了争夺市场,放松了对借款人(投保人)资信情况的审查,致使许多借款人凭借不真实的资信状况表而获得了消费贷款和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
但有时银行却是在替销售商“背黑锅”。许多时候,购车人的资信调查是由汽车经销商完成,而汽车商普遍缺乏调查能力和调查动力,为谋求经济利益,对借款人提供的资信情况不严格审查,甚至擅自以借款人的名义贷款,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手续为新购车辆贷款、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车辆归公司使用,有的更是涉及金融诈骗犯罪行为。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风险的临近,银行加强对贷款人资信的审查,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仅可以减少类似诉讼的发生,还能有效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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