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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定位商业保险 构建巨灾共同体造巨灾险基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巨灾风险突发后,谁为巨灾损失埋单?是保险独自?还是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等共同分担?

  据财政部报告,截至6月29日12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47.16亿元,中央财政投入496.11亿元。

截至6月24日,保险赔款仅为3.7亿元。

  显然,保险无法承担全部埋单责任。日前,随着“5.12”逐步远离,使得人们在灾后重建之余,更加迫切地想探寻如何科学合理地建立应对巨灾造成损失的机制。京城的专家在中国保险行业学会的组织下,开展了一场热烈的讨论。与会专家认为,应该建立各司其职的巨灾共保体,保险行业不可能包揽巨灾全部损失。

  巨灾考验国家综合风险管理能力

  巨灾风险管理是自然界对人类的挑战,而地震的风险管理难度格外大。地震在所有的自然灾害中是以成灾快、损失严重著称的,其对人类威胁之大的另一个特征是:难以预测。

  北京大学刘新立副教授认为,巨灾又一次警醒我们,更新巨灾风险管理的理念迫在眉睫,过去对风险事件的分门别类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巨灾风险管理的需求,强调从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的角度,寻求缓解地震等灾害风险成本的途径以及有效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已成为近年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她解释,巨灾综合风险管理强调从纵向、横向整合,以及灾害体制与机制等方面,把政府、部门、社区以及私人等减灾资源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灾害风险。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战略都在向这一方向努力。在行政管理方面,美国在1974年就建立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联合联邦27个相关机构,形成对灾害风险的综合行政管理体系。2003年3月1日以后,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整建制归入美国联邦政府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掌管国家的应急响应准备和行动工作,功能和力量更为加强。我国在国际减灾十年结束后,原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调整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2005年调整为中国国家减灾委员会,其作为一个部际协调机构,已成为我国应对自然灾害之中央政府的最高机构,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刘新立认为,这种方式一方面不利于各种资源的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因此,虽然政府在历次灾害发生之后都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但由于综合风险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

  建立巨灾共同体可以打造巨灾保险基石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建立巨灾共同体,各司其职,可以打造更坚实国家巨灾保险结构。

  瑞士再保险财产及特殊险部高级副总裁张彩玉讲述了她的观点。她认为,将巨灾保险在保单持有人、国内保险行业、全球再保险行业、资本市场、政府之间分摊,即使非常极端的巨灾损失也是可保的。

  也就是说,可以根据损失大小,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承担损失时扮演不同的角色:损失在购买保险个人自己可以承担的免赔额之内的损失,投保人自己承担;再大些,保险公司承担;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应该是再保险公司承担;而政府则扮演兜底角色。

  目前,我国对巨灾保险的研究已进行了28年,地震保险的政策研究、数据积累和全民意识都已到位,而巨灾保险中的有关地震保险的巨灾保险制度应先行建立起来。

  很多人一到灾难发生时都认为保险业应该买单。而目前我国商业性保险公司并不具备为巨灾买单的能力。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陈秉正教授认为:最终巨灾保险还是应该由政府来主导,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企业、个人也都要参与进来,为风险管理承担一定的责任。他建议几家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共保体,政府给予评估,对保险上限给予限额,对这部分收入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目前,中央政府对于地震灾区的支持力度非常大,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所需资金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为主,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车购税专项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也列入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

  保险业需合理定位

  就目前而言,保险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据财政部报告,截至6月29日12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47.16亿元。中央财政投入496.11亿元。据民政部报告,截至29日12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实际到账款物545.16亿元,已向灾区拨付捐赠款物合计196.04亿元。

  还有一组数据,初步核实,截至6月24日,保险赔款为3.7亿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1.96亿元,财产保险已赔付1.74亿元。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应当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并且积极吸收和借助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力量。在应建立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实行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分保安排。

  刘新立表示,保险业首先要担当起经济保障这个重任,而这个角色的发挥只有在综合风险管理的框架下才能完成。

  纵观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不难发现,法律支持、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基于风险区划之上的费率厘定与产品设计等都是巨灾保险共同的特点,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相信在政府以及相关行业的推动下,我国的巨灾保险将会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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