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欣表示,信用卡未激活就收年费的做法存在不合理性,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存在一种服务关系,既然收费就应该提供相应对价的服务,而目前银行无法提供可以解释得通的对应服务项目。首先,工本费主要体现在领取新卡以及换卡时,不应年年收取;其次,账号使用费作为公共资源,银行未向国家缴纳相应的费用,自然也无须向持卡人收取。
另外,有银行的年费政策未列入信用卡格式条款中,如果开户条款未事先告知,而在事后收取年费,银行已经违约,属于增加持卡人责任条款,此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信用卡年费政策本身存在不合理性,无关乎开卡不开卡。
需要提醒持卡人的是,如果因为扣收年费造成的信用卡不良记录,仍将被记入央行征信系统。持卡人应定期对所持信用卡进行清理,对于使用频率低或不使用的信用卡,应及时打电话到银行销卡,避免产生多余的年费,甚至影响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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