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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频道 > 理财大计 > 保险“霸王条款”几时休 > 保险霸王条款

平安索赔需48小时报案 条款致权利义务不对等

  保险条款繁杂难懂往往令消费者以保险望而生畏,更让消费者畏惧的是其中的霸王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很多是对投保人不利的。例如某保险公司推出的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当中,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只规定了5项内容,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或者因为其他一些突发情况可以拒绝赔偿的有60项内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典型案例:保险索赔48小时报案于法无据

  保险公司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不过,2007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首次突破保险合同字面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人民币12230.1元。

  据悉,此案中的被保险人史某于2005年12月和平安财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3天后,史某才拨打平安公司的报案电话。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据此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

  虽然多数车主认为,“48小时内报案”这一保险条款并不存在太大问题。不过在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律师看来,“48小时内报案”这一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来就可以看作是无效的条款。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汤淡宁律师也表示,“48小时内没有报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一条款的确存在格式条款的嫌疑,这中间存在一个条款合理度的问题。它并不能被看作是一条免责条款,而目前来说,事实上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免责的效果,这对于车主来说是不利的。

  点评及建议:

  广大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其格式条款,尤其是涉及到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条款。投保人如果感觉无法准确理解条款的含义,则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的说明。同时,格式合同并非双方磋商形成,为保证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合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能够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责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格式合同的选择决定。如果保险公司就这类条款未尽提示注意义务,投保人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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